市科技局关于调整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调整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旨在推动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为使科技创新券政策更加契合企业创新需求,激发创新活力,市科技局决定扩大现行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适用范围。现就《武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对象是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下三类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并经所在孵化服务机构推荐的科技企业。
二、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适用于持券企业与收券机构之间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代理、创业孵化服务等技术创新服务活动。
科技创新券的收券机构包括武汉辖区内的下列机构:
(一)高等院校;
(二)科研院所;
(三)法定检测机构;
(四)工业技术研究院;
(五)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六)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武汉市农业科技型企业;
(七)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三、第十一条 收券机构向市科技局兑付科技创新券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科技创新券;
(二)与持券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其中,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三)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和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上述修订内容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