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4-5-13)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按照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优惠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一)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将我市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原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到500元。对未达到上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以月度为纳税期限的小微企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微企业,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小型微型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书面减免税报告,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享受定期减税或免税。
(五)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资产重组,优化升级。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若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六)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七)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定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境内小型微型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十二)境内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劳务、外派海员劳务和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三)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四)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十五)对小型微型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减按土地所属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小型微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其使用的房产和土地,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维护社会稳定,鼓励小微企业吸收就业
(十八)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十九)对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实行限额减免营业税(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十)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除据实扣除外,还可按照支付安置的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小型微型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十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
(二十三)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对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五)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小型微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七)经认定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型微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八)对我国境内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四、改善创业环境,扩充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限已满,仍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 1% 的比例和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 50% 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十一)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十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十三)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五、优化服务方式,减少小微企业办税成本
(三十四)对小型微型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对拟上市的重点后备企业在上市自查阶段非主观故意造成补缴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并免予处罚。
(三十五)对小型微型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同时,告知不同时段限期改正将要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督促及时改正,凡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三十六)对小型微型企业因拆迁、搬迁、更换联系电话等原因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造成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失去联系,导致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无法有效送达,并已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管理的,如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恢复正常经营并承诺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先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三十七)对小型微型企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税款征收类违法行为,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处罚基准下限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执行。
(三十八)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对新办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遗失补证免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以及副本封皮的工本费。
(三十九)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控机具的购机款和第一年服务费。
(四十)小型微型企业可免费参加纳税人学校开展的最新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等培训。
(四十一)对国税局已认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堤防维护费等地方税费,同步由按月申报核定为按季申报,申报期为每年的1、4、7、10月份申报上一季度的应纳税额并报送财务报表。
(四十二)严格执行简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简并报送资料,提高办税效率。为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的办税负担,凡是纳税人已经向税务机关提供,且在电子征管资料系统能够查阅到的资料,如税务登记、财务报表等,纳税人可不用重复提供。
(四十三)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代替减免税备案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四十四)小型微型企业可通过拨打武汉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宜;可关注武汉地税微信公众平台查阅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热点问题及办税指南等信息。
(四十五)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纳税提醒、催报催缴、政策宣传及扣款提醒等短信服务。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