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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迎来“套餐式”减税降费新政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出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覆盖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据统计,此次推出的新政仅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就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财税部门还在税收征管方面推出切实可行的配套举措,确保支持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落地生根。

  

      可以看出,此次新一轮支持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是全方位、多层次、“套餐式”的。



新一轮支持政策涉及多个税种


     从增值税看,不仅扩大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范围,还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且,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起征点。2019年1月新推出的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税收优惠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从企业所得税看,一是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二是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三是扩大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范围。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鼓励创投企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四是延长小微企业亏损结转的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按照原来的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金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新政策考虑到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特点,鼓励其可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即使前期由于研发支出的扩大发生了亏损,由于结转亏损的期限长达10年,该项成本未来依然有可能税前扣除,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


     从个人所得税看,此次个税法改革后,扩大了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扣除范围,意味着以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小微企业,不但允许经营成本的扣除,并且投资者或经营者本人还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扣除,包括此次新个税法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税率级距,降低部分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意味着以个体工商户形式成立的小微企业即使获得更多的利润,也可以适用更低的税率,以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投资于合伙制企业的分红予以自然人合伙人一定的选择权利,其既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最后,在其他税种方面,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2019年1月颁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还增加优惠税种和费用。各地可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两项附加。同时,已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虽然,以上均为小税种,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不大,但是,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却是一笔不小的税费支出。因此,减免至一半,可以大为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允许其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目前如浙江等多个省份已经采用50%的足额减免政策。


系列征管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为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更好地落地生根,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的举措,力求以更多的办税便利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首先,为了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增强税收的确定性,使小微企业及时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明确新老政策的衔接。例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条件放宽,考虑到一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能会有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诉求,税务机关专门将2018年底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再延长一年,延期至2019年底。


     例如,考虑到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对跨地区经营按原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明确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预缴税款。


     又如,对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提高后,依然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票,不需要办理缴销手续;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前期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同样还可以延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地方税减征方面,考虑到各地出台政策的时间不一,且可追溯至1月1日起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其次,由于小微企业通常缺乏会计人才,除了加强宣传及培训之外,此次在征管上还采用自动的便利征管方式,主要体现为“三个无需”和“三个自动”,简化纳税程序,以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减税红利。


     在增值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如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在办理申报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当期所有应税销售额,并根据扣减不动产销售额的余额,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最后,降低小微企业的预缴税款负担。预缴税金直接占用小微企业的当前现金流,在融资难的背景下,这对于小微企业的经营会产生直接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新政调整为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一是避免了当年度与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动而造成应享受优惠但无法享受的情况发生。二是真实反映了企业本年度经营状况变动和实实在在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带来的退税(资金成本增加)和补税等方面的麻烦,增强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减少了资金占用。三是减轻了企业财务人员工作负担,节约了时间成本,减少了税收遵从成本。


     总而言之,我国新一轮的普惠式小微企业减税降费不但在税制上覆盖了多个税种,体现出普惠性;并且通过简便纳税程序、提高纳税服务、降低遵从成本,使小微企业更为便利地获得减税红利,有助于小微企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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