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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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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 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 ( 2018 J 96 号 )、《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批)预算的通知》(财建 ( 2018J 254 号 )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 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 ( 2018 J 126 号 )、《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8-2020 年 )〉的通知》(武政办( 2018 J 154 号 )的精神 , 组织建设好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及武汉市配套用 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建设资金,武汉市配套的建设资金由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单位 , 实施时间为三年 ( 2018-2020 年 )。
第三条  建设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设资金主要 用于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推进计划、知识产权大保护计划等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的审核以及资金拨付。并接受市财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各类奖励、资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申请。
第五条  建设资金资助类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 等程序进行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类支持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章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

第六条  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在行业领域(优势学科)内具有较为突出的 研发优势、技术优势、专利优势或者产业规模优势的高校院所、重点产业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有具体可行的 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作方案 ,巳拥有至少30件有效发明专利 ,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在培育期内,申报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得到提升,制度趋于完善,形成示范效应。每年发布相关培育领域专利导航 报告,在相关技术领域形成若于个布局合理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 50 件, PCT专利申请不低于 10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等工作取得突破,能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实现转化、许可等多种形式运营。择优资 助最高 100 万元。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产业骨于企业,有可行的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建设方案,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深入推进申报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 对新增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三、支持申报主体开展驰名商标培育,对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四、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工作,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知 识产权联盟管理库进行集中管理的联盟牵头组织单位,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五、支持开展专利与标准融合试点工作。鼓励申报主体将自主核心专利转化为标准,形成标准必要专利体系,建立基于标准 必要专利的产业专利池或专利联盟,构筑产业竟争优势。对于在 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 分别一次性资助 100 万、 50 万、 30万。
第八  条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
一、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独立法人单位,有可行的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工程工作方案,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贯标的,一次性资助 5万元。
三、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拥有100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且通过贯标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四、支持申报主体建立市场化机制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知识产权 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标准给予支持。
五、鼓励申报主体提高发明专利质量,对发明专利授权之日 起, 第十年 至第十二年专利维持有效的 , 给予钰件每年 1500 元的资助。
六、对列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第九条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
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集成电路、光电子信息、汽车、大健康、数字、航空航天、智能制造、新能源与新材料等 重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
二、公开遴选一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企业运营类 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的项 目。申报主体为拥有5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 且知识产权经费投入稳定的我市重点产业的企业。择优对拜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 经费 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建设计划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专利运营业务团队。
二、重点支持一批具有国际竟争力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采取基金股权投资方式 , 择优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优先股投入。
三、对开展专利运营的各类平台,培育期内,年主营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达到1000件, 每年按专利技术交易额的 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试点) 平台建设 , 引导、扶持其大力搭建多形式公共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运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的职能,开展全方位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须联合至少一家在武汉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申报主体服务不少于80 家中小微企 业, 服务对象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占比不低 于 50% , 有具体可行的知识产权工作方案或制度,组织管理规范,能帮助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提供一揽子知识产权服务和解决方案。
二、培育期内,申报主体集中托管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能力和企业市场竟争能力显著增强,商标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超 过 10% , 贯标企业超过 20%, 标准必要专利实现零的突破 , 给予申报主体 30 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 权特色小镇 , 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在培育期内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全国知识产权运营试点  或示范、分析评议试点或示范、品牌机构培育名单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分别一次性资 助 10 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运营金融推进计划

第十三条  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
以中央财 政专项 与市 级财政衙套联合投入的2 亿元资金 作为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加大对知识产权运营的投入,设立 10 亿元知 识产 权运营基金。基 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直接投资、专利收储运营等方式,投资孵化知识产权驱动型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激活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市场,加快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金融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不低 于 2000 万元的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资金,为中小 微企业量身定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积极应对经常面临的知识产权评估难、质押难、处置难问题(知识产权风险补偿资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利保险机制
重点开展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代理责任险、专利执 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专利保险的试点。对于购买专利保险 的投保人 ,给予实际保费支出的 50%资助, 单一投保人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大保护计划

第十六  条知识产权争议调解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拥有知识产权专业团队,且能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人民)调解等综合性服务 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代理 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 。
二、在培育期内,申报主体主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 作站”,无偿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人民) 调解等综合性服务。 对年成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达到 50、100、200家次以上的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且能为我市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或者维权代理服务。
二、申报主体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委托,无偿代理援助我市企业所涉专利纠纷案件, 并由法院或行政机关作出判决、处理决定,且服务质量优良、企 业认可度高。
三、对年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项目达10 件以上的申报主体给予每件 5000 元的资助 ,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保护项目
一、申报主体为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知识产权挖掘与布局,建立诲外 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机制,自觉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 范和纠纷应对能力,有效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及保护。企业完 成诲外知识产权预警的,择优对每个项目给予其实际投入经费50%的资助 ,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中国武汉(汽车及零部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根据年度工作提出预算需求,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安排。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申请的审核和拨付、绩效评价等管理等工作。
一、编制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提出建设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负责项目资金申请的审核、拨付,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建设资金使用需接受市财政局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接受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且同一项目不得申请多项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 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 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  条财政、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  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酣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建设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建设资金行为,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设立5万元资金资 助下限,实行分级政策指导机制。市级建设资金主要资 助5万元( 含)以上的项目申请,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对市级建设资金未覆盖的项目予以支持,形成上下酣套联动机制, 共同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项目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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