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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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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人才可评高级职称

湖北省科技服务人才,包括研究开发及其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创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学技术普及服务、以及综合科技服务(科技会展服务),可评高级职称。

原文如下: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职管〔2019〕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现将《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0月10日

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技服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职务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初级职务名称为研究实习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技服务)专业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自然科学研究事业,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聘期考核合格,且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一次以上优秀;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相关政策规定,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且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副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且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副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且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副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二)副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助理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助理研究员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助理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助理研究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初定或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后,并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

2.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现从事申报专业的研究实习员工作,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研究实习员,当年经考核合格;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

4.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研究实习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

5.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申报专业的研究实习员工作,并被累计聘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四)研究实习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初定或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后,并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现从事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

3.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并从事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初定;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现从事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5.大学专科毕业后,学历与现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从事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和坚实的理论功底,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研究有较深的造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专业理论分析,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坚实的理论功底,研究工作积累较丰富,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对本专业发展能够提出发展见解,在专业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骨干。

3.初定或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理论基础,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初定或申报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本专业的专业水平和理论基础,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知识应用

1.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高的研究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根据国家或我省或本地区经济建设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选定研究课题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能创造性地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基础理论研究申报者,侧重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


应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及其服务、其它科技服务申报者,侧重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具备很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颁布实施。


科技咨询服务申报者,侧重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主持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技术咨询(研究)报告,并被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


2.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根据国家或我省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学研究,熟悉和精通本专业的业务规范、工作标准,能正确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较高社会经济效益。


基础理论研究申报者,侧重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独立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应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及其服务、其它科技服务申报者,侧重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具备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上,提出有一定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颁布实施。


科技咨询服务申报者,侧重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咨询(研究)报告,并被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


3.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及研究实践工作的能力,准确理解并掌握业务工作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正确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成绩明显。


基础理论研究申报者,侧重能够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应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及其服务、其它科技服务申报者,侧重能够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或科技服务活动,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科技咨询服务申报者,侧重能够参与撰写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研究)报告并被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4.申报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了解业务工作的业务规范和工作标准,初步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研究开发及其服务、科技咨询服务及其它科技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在高、中级职务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课题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学术科研应用服务能力

1.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且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发表论文与学术交流论文可合并计算,其中发表论文不得少于2篇(第一作者)、交流论文在2篇以上;


②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8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③主持过3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2项被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条款仅适用于科技服务专业)。


(2)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①国家科技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的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的前3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三等奖的前2名;或个人取得国家级表彰;


②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③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④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⑤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⑥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3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10家以上初创型在孵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在孵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1亿元以上(以上事项完成人数不超过3人,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⑦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25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⑧作为主要策划人(排名前3)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科普国际会议3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作为专职科学普及传播人员,承担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5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⑨主持过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1次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3次以上;或主持过5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2.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2篇,且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二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发表论文与学术交流论文可合并计算,但发表论文不得少于2篇(第一作者)、交流论文在1篇以上;


②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5万字以上);或合编专著2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③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过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1项被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条款仅适用于科技服务专业)。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①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三等奖的获得者;或个人取得省部级表彰;


②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科研项目2项以上,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③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起草、修订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④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交易额5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⑤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⑥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2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8家以上初创型在孵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在孵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5000万元以上(以上事项完成人数不超过3人,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⑦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15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5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⑧作为主要策划人(排名前3),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科普国际会议2次以上,取得较好社会效益;或作为专职科学普及传播人员,承担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3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⑨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1次以上;或主持过3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3.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不少于1篇);或在市州级以上正式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②参与过1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得到报告负责人的较高评价,且报告(规划、方案)获得本单位以上层面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条款仅适用于科技服务专业)。


(2)取得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成绩之一:

①参与过有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科研团队负责人给予较高评价;或参与课题取得的科研成果,经推广应用,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参与起草、修订与本专业有关(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或参与撰写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


4.申报研究实习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了解本专业工作开展的主要流程和环节,初步掌握一定的研究方法,能承担相关具体工作,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参与过相关项目、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或调查报告的有关工作;


(2)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活动,积极参与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资历不作破格。中初级不实行破格。


(一)破格申报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或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10万字以上);

(3)主持过4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3项被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条款仅适用于科技服务专业)。


2.取得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国家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的第1名;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的第1名;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其中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创造性地解决了同行公认的关键技术难题,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4)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交易额15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6)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6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15家以上初创型在孵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在孵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1.5亿元以上(以上事项完成人数不超过3人,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7)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35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20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8)作为第一策划人,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科普国际会议5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作为专职科学普及传播人员,承担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10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9)主持过国家级科技会展项目2次以上;或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6次以上;或主持过10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内容: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4篇以上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不少于3篇,且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或在SCI、EI或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需附检索报告);或在正式专业国际学术会议(论坛)上交流过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需附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


(2)主持撰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专著、译著1部以上(7万字以上);


(3)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过3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研究(调研)报告、工作改革方案、重大专业活动策划执行方案、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事业发展规划、技术咨询报告等撰写工作,并至少2项被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采纳认可(需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条款仅适用于科技服务专业)。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国家科技奖获得者;或1项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技奖(含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专业技术类奖)二等奖的获得者;


(2)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含副省级市政府)科研项目3项以上,至少1项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研究成果有较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参与起草、修订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家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作为第一编制人编写2项以上与本专业有关的地方(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并正式公布实施;


(4)科研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进入中试熟化或规模化生产阶段,转化后产品创造的营业收入5年累计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成果初次转化5件以上且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与成果拥有者直接相关的成果权属证明、技术合同、发票及入账银行回单原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化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在战略性新兴领域内取得前瞻性的原创成果、或解决重点优势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攻克制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术瓶颈,负责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全省范围内得以推广应用,主持承担横向课题经费5年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等相关材料);


(6)承办市(厅)级以上各类创业辅导、融资协调、管理咨询、经营策划等创业孵化活动3场(次)以上,且在本区域内促成12家以上初创型在孵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促成初创型在孵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8000万元以上(以上事项完成人数不超过3人,需提供与本人直接相关的证明、投资协议或股权变更书、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7)主持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不少于20项,促成的技术交易额不少于800万元(需提供与企业或高校院所等被服务方签订的服务项目协议及过程文档、转让或受让方与被服务方的技术合同、本人主持的技术转移项目策划证明、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8)作为主要策划人(排名前3),组织策划开展市(厅)级以上大型科普活动或重要科普国际会议3次以上,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作为专职科学普及传播人员,承担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活动的教育、培训、交流、讲解等任务5次以上,在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9)主持过省部级科技会展项目(展览面积5000㎡以上)2次以上;或主持过4次以上国际对接洽谈项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实足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为岗位聘任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或学位,视同达到规定学历或学位。


第九条  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取得当前任职资格以来所取得的,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取得当前任职资格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论文均需为正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包括《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由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科学技术普及服务除外)、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以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四)所称“国家级行业、专业协会或学会”是指经社会团体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字样的协会或学会;所称“省部级”,是指国家各部委办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含副省级市政府);所称“副省级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城市;所称“市(厅)级”,是指省属各部委办局、地级市(州)人民政府;所称“本区域”指单位归属管辖的级别,如省级、市级、县级及以下。


(五)科研项目:科研项目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立项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视同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是指经副省级市政府以上批准立项,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是指湖北省重大科技创新计划、技术创新专项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类项目(杰出青年项目、创新群体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软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或经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市政府)、国家各部委办局批准立项,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相关等效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提的项目主持或主要参与人指的是:

(一)项目主持人是指:国家级科技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下设课题负责人;省(部)级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


(二)项目主要参与人是指:国家级科技项目中除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之外,课题下设子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排名前5的人员;省(部)级科技项目中除项目(课题)负责人之外排名前3的人员。参加科研项目指的是:


(一)提出和确定课题、项目的总体方案。

(二)完成该科研课题时直接参与对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提奖励及表彰主要是指:

(一)国家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二)省(部)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

(三)所称“省部级表彰”是指以省人民政府(含副省级市政府)、国家各部委办局名义下达的表彰;所称“国家级表彰”是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达的表彰。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需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同级别专技人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放任职资格文件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处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止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四)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省自然科学研究高级职务评委会认定为学术造假的,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鼓励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为全省科技创新发展做贡献。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参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等基层服务项目的省直、市直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含科技服务)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推荐单位和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另行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申报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6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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