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学生创业先锋”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宣传和表彰大学生创业典型,努力营造大学生创业良好氛围,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创业先锋是指已开始创业并通过自身的创业实践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影响、激励和带动周围大学生了解创业、转变观念、选择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同)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评选100名大学生创业先锋。新评选上的大学生创业先锋,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并给予每名大学生创业先锋3万元奖励。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大学生创业先锋的评选组织工作,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先锋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先锋评选程序分为申报、推荐、评审、公示、表彰奖励等五个流程。申报工作每年九月上旬启动,当年十一月完成表彰奖励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大学生创业先锋申报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已开始创业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且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无不良劣迹;
(三)有较好的创业能力,注重创业团队建设;不惧困难,勇于创新创业,创业精神可嘉,在影响、激励和带动周围大学生了解创业、转变观念、选择创业方面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创办企业在武汉地区注册、实际运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内注册或办公;
(五)创办企业已吸纳就业人员3人以上(含3人),或已获得创业风险投资资金支持,或技术或商业模式有创新,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已有营业收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武汉市大学生创业先锋申报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科技园区管理机构审查并推荐;
(三)申报者直接或由推荐单位汇总后集中报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
第九条 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行政审批处(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9名评审专家对申报者从个人与创业企业两个方面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创业导师担任。评审专家对有疑议的申报者和其创办企业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条 网上公示。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决定大学生创业先锋人选,并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市科技局将拟表彰大学生创业先锋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