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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文件精神,规范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制定了《武汉市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23日


武汉市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扶持大学生创业和规范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的管理,大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及《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学生是指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大专、本科、研究生), 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大学生独自创办企业或参与创办企业,并且是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者、主要技术骨干。
第四条 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大学生创业企业正在实施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重点支持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智能制造、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运行正常,有发展潜力,实际运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企业创业团队稳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开拓能力;
3、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人才队伍。
(二)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创新性(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有创新或产品盈利模式有创新);
2、具有完整的项目实施方案;
3、正在实施且有一定工作基础;
4、市场前景较好;                             
5、知识产权明晰,无权属纠纷。
第六条 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采取自由申报、竞争择扰的方式,对立项的项目给予15万元无偿资助。优先支持大学生创业先锋创办的企业,优先支持各类人才计划入选者创办的企业,优先支持创投机构投资的企业,优先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优先支持有贷款的企业。
第七条 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使用范围遵循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规定。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每半年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存在的问题和后半年的实施进度。
第九条 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报告方式,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六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填报《武汉市大学生技术创新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了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工作,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材料真实且经费使用合理,视为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验收不通过,并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一)提供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材料作假的;
(二)财政资金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三)无正当原因未按原计划实施项目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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