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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武汉科教资源优势向经济发展优势转变,推动国家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6年,全市各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数量达到100家,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400亿元,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位居前列;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50家,拓展和延伸高新技术产业链,形成供需对接紧密,上、中、下游融合配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100个;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00项,带动新增高新技术产值1000亿元。
二、政策措施
(一)设立专项引导资金,支持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设立市级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人民政府批准推进技术转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专项以及技术转移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
(二)激发创新资源活力,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移方式将职务技术成果转移给企业实施,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技术成果形成的股权,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移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支持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无形资产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30%。
(三)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组建的获批市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和省级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作用发挥较好的联盟给予一定运行经费补贴和奖励。
(四)加强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技术转移示范企业、示范机构、示范基地。对新列入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强化技术市场能力建设。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实现全市登记站点合理布局,强化考核管理,对登记机构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按照上年度技术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2‰给予补贴。鼓励开展技术经纪活动,对于经认定的技术经纪机构和交易平台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六)鼓励和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内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按照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对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辖区的企业,通过吸纳技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通过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其当年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给予奖励。对于吸纳我市辖区内技术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吸纳我市辖区外技术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鼓励风险投资机构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我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失败造成损失的,按照投资总额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重点支持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及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拥有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外国专利;技术交易额(经核定后的技术输出额)超过1000万元;有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自主创新产品且产品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上述单个项目支持力度不低于200万元。
(九)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在成果转化中的导向作用。增加科技成果转化在科技进步奖评审中的权重,加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贡献奖的奖励力度,扩大奖励面。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4年。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