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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科[2012]158号)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风险准备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该资金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中的风险保障作用,市科技局制定了《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依据《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武财企[2011]298号),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市区联动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科[2012]97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设立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为确保风险准备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专项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统贷统还服务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市科技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主要支持方式有:与合作银行共同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过桥资金。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的资金从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予以安排。风险准备金委托专门机构管理运作(以下简称“委托机构”)。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及其贷款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

(二)有与风险准备金相应匹配的信贷额度,信贷额度高者优先;

(三)开展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和仓单质押等贷款业务,开展上述贷款业务多,有专门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优先;

(四)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低者优先;

(五)承担一定的风险比例,承担比例高者优先。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成为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专项资金合作银行申报材料》;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以合作银行为对象的运作方式

(一)市科技局确定合作银行和开展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应提供不低于8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授信额度。

(二)合作银行发放贷款总额最高以授信额度为限,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结合市场因素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风险补偿资金使用遵循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损失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协商制定。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和合作银行确定的开展合作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优先支持的企业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登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

第八条 由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保障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拟申请科技贷款的企业,必须先通过“武汉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委托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供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入选科技贷款项目库;

(二)市科技局组织科技金融专家对入库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向合作银行提供科技贷款企业推荐名单;

(三)合作银行对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四)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五)经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由合作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和委托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等相关协议,合作银行根据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发放贷款。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信用将作为贷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科技局,并联合核实项目承担单位的还贷能力。对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无法还款并列入不良贷款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暂由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根据贷款合同等协议的约定在风险补偿资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市科技局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局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市科技局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十四条 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合作银行、市科技局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企业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三章 过桥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过桥资金是指为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十七条 借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三)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八条 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过桥资金只用于我市中小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

(二)过桥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因贷款银行规模限制导致不能及时续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

(三)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过桥资金的企业需支付资金占用费等相关手续费。资金占用费自企业收到借款至企业将过桥资金全部归还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书面申请、《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如担保协议、抵押手续等);

(五)贷款银行续贷确认书(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六)上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即期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条 过桥资金的审批与管理:

(一)市科技局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到该企业和拟贷款银行对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办理抵(质)押、担保等保证手续;

(二)市科技局同意后,企业与市科技局“统贷统还”平台签订借用协议和担保协议。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统贷统还”平台和承贷银行要监督企业在新贷款发放到位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借用的过桥资金及时归还风险准备金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借用企业逾期不还的,对拖欠资金额,按日加倍收取资金占用费,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是风险准备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准备金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二十四条 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受托单位管理费可从风险准备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专家从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科技金融评审专家主要接受银行委托,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和合作银行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风险准备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要定期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合作银行要按月向市科技局通报科技型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准备金的代偿情况。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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