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区科技共同担保平台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武科[2012]182号)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市区科技共同担保平台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武汉市市区科技共同担保平台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据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市区联动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规范市区科技共同担保平台融资担保服务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区科技共同担保平台(以下简称“担保平台”)是在市科技局倡导下,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各区科技局、相关单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专项担保资金,参股或委托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运营管理而组建的融资服务平台,担保平台按照“政策引导、市区共建、市场运作、风险控制”原则,保障专项担保资金使用合法、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与方式
第三条 共同担保资金的来源:
(1)市区两级财政科技资金;
(2)企事业单位认缴;
(3)资金衍生收益;
(4)其它渠道。
第四条 各区科技局、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可以以参股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方式注入,也可以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注入,委托管理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出资人以参股形式注入的,出资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出资人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注入的,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五条 鼓励担保资金由出资人以参股方式注入,以提高担保平台担保能力。
第三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共同担保资金以委托方式注入的,资金委托人与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资金委托运作协议,其担保资金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按担保资金余额5—8倍的规模,为资金委托人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其担保资金承担相应的有限担保责任。
出资人以参股形式注入的,其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与合作银行给予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的放大倍数一致。
第七条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建立专门的会计帐簿对共同担保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每半年向出资人和资金委托人报送一次资金担保项目的情况和资金收益的有关报表。
第八条 资金委托人需收回担保资金的,必须先解除所有融资担保责任,在委托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收回资金申请。
第九条 委托期满及相关担保项目解除担保责任后15日内,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向提出收回资金的资金委托人提供担保资金运作决算,并在30日内向提出收回资金的资金委托人归还扣除其应承担代偿损失和相关费用之后的本息、收益余额。
第四章 担保资金的担保范围、金额及费率
第十条 共同担保资金的担保范围为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良好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各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有高新技术产品登记的科技型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共同担保资金为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资产总额的50%,单笔融资担保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净资产的10%。
各资金委托人担保总额不超过委托资金余额的8倍。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期限原则上以资金委托期限为限,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担保费的基准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并可根据融资担保申请企业的风险程度、期限、金额向下浮动,浮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基准费率的20%。
第五章 担保资金的补充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共同担保资金衍生的利息收入计入资金专门账户,作为风险补偿金优先用于代偿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共同担保资金运营获得的保费收入,按照解保金额的1%支付给资金委托人用于其作为工作经费,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内兑现支付给资金委托人,该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若当年发生风险代偿的,相对应的资金委托人的保费收入暂不兑现,用于代偿损失的补偿。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区两级科技局建立风险准备金专门帐户,按照担保余额逐年注入风险准备金。代偿损失发生后,由市科技局、资金委托人和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三方确认,先由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的收益即利息及保费收入用于风险补偿,再以风险准备金补偿。
第六章 担保资金融资担保的实施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申请企业直接向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担保申报书》),陈述项目可行性、贷款用途、金额及企业经营情况的相关资料。资金委托人初审同意后,交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办理。
第十九条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按融资担保业务流程进行项目审查、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给有资金委托人参加的评审会进行评审,一致通过后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担保、反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资金委托人共同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七章 担保资金的风险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担保企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金融机构的通知及时撤销担保和反担保,并通报资金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确认被担保企业无力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按照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协议要求,由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先期履行代偿。
第二十三条 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和资金委托人应积极运用各种手段向不能归还贷款的被担保企业共同追索代偿欠款。
第二十四条 若按第十七条补偿后仍不能弥补代偿损失时,由委托资金和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各按50%的比例共同承担最终的代偿损失(《委托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资金委托人承担的全部代偿损失以委托额(出资额)为限。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保留代偿损失的追索权。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代偿损失的担保项目的经办人和负责人,按照规定和流程做到了尽职尽责、没有谋取个人私利的,免除其个人责任。
第八章 担保费、利息的补贴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费和利息补贴,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诚实守信的奖励。具体是:对参与市区共同担保平台的各区科技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所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武汉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在支付担保费且在融资到期按时归还融资本息后,由市科技局、区科技局统筹安排,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利息等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科技局统筹安排;利息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各区科技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各资金出资人或委托人根据各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原则上要求按融资担保金额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贴息(最低30%),单个企业最高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利息补贴的对象为:在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都市工业园、科技园区或科技创业社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或拥有自有品牌、自主技术的“两自”中小企业和区科技局重点支持的企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武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