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青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科规[2015]3号)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青桐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现将《武汉市青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15日
武汉市青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桐计划”鼓励大学生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3]14号) 、《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政规[2014]18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青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用于“青桐计划”和用于大学生创业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基金旨在改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股权投资,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增资扩股,或参与发起设立大学生创业企业。
第四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基金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纳入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筹管理,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管理,接受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监管。
理事会由引导基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引导基金配比出资机构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针对投资于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子基金,制定相应风险容忍度和考核办法;
(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六条 基金以公司制设立,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实施。基金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为基金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由引导基金理事会确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有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三)有3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四)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于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支出、项目投资产生的中介费用及薪酬和奖励等。
第九条 基金委托银行实施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评选、报理事会确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的托管银行。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报理事会办公室备案。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运作与投资流程
第十条 基金全部投资于大学生创业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武汉市工商部门注册,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且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者、主要技术骨干的企业,其中大学生是指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大专、本科、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主要从事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创业企业;
(三)企业成立3年以内,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基金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在共同投资人选定投资对象后,基金按相同的投资条件,且不高于共同投资人投资总额的资金,与共同投资人联合投资。
第十二条 共同投资人可为一人或多人。联合投资一个企业后,基金与共同投资人为共同责任人。投资5年内,共同投资人可随时以原始投资价格购买基金所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共同投资人为多人的,可事先约定购买比例。共同投资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先于基金退出被投企业。
第十三条 共同投资人包括从事股权投资的自然人或专业投资机构,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具备一定的产业背景且主导过至少一个天使投资项目的专业投资人;
(二)共同投资人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工商部门注册;
2、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3、有3名以上专职的投资团队;
4、投资机构或投资团队有至少一个天使投资案例。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人实行备案制,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报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共同投资人备案申请表,并附申报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申报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简历)、工作业绩、可投资金证明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申报者情况进行核实,拟订共同投资人名单,报理事会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流程:
(一)共同投资人收集筛选投资项目,市科技局青桐办、基金管理人也可向共同投资人推荐,协助共同投资人进行项目收集筛选工作;
(二)共同投资人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进行投资决策,形成决策文件。如有必要的,共同投资人可联合基金管理人共同开展尽职调查;
(三)共同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共同投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书、共同投资人投资决策文件(共同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的,出具投资承诺书)、共同投资人不先于基金退出的承诺书、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共同投资人是否按本办法要求提供了相关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投资决策。决定投资的,与共同投资人、被投资企业共同签署投资文件,待共同投资人完成投资后,办理出资手续;
(五)引导基金出资后,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共同投资人沟通,定期走访被投资企业,收集被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等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后管理。
第四章 基金退出与清算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原则上5年以内实施退出,与共同投资人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退出。未进行约定的,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上市、企业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退出的资金留存于基金滚动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退出获得收益时,先提取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80%奖励给共同投资人,20%奖励基金管理人;若投资发生亏损,投资人各自承担亏损。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退出时,由基金管理人制定投资退出方案,报理事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退出。
第十九条 基金不设经营期限,根据基金资产及财政预算安排开展经营。
第二十条 若出现基金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时,基金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若基金管理人已按本办法规定尽职勤勉的履行了管理人义务,投资发生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理事会提交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由理事会批准后核销。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接受理事会的监督与考核,基金管理人应按月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投资项目台账,按季度提交投资报告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可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共同投资人及被投企业接受引导基金理事会监督。发现共同投资人、被投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